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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驻环罚决字〔2019〕第49号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环罚决字〔2019〕第49号
平舆县统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6856768466(1-1) 地址:东皇庙徐寨村省道213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贺雷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粉尘无组织排放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6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破碎车间顶部未完全密闭,四周密闭用的铁皮有破损,生产过程中粉尘会经破损和车间顶部未密闭处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驻环责改字〔2019〕8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驻环罚先告字〔2019〕第49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 户 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 号:41001502911050002322 罚款缴纳后,请持银行回执到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2日 |